法律

社会保障部申办高级技工学校有关事项

  劳社厅发[2007]第17号

  2007年8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关于印发高级技工学校标准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7号),为进一步做好高级技工学校申办、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办资格

  符合《高级技工学校标准》要求,并列入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发展规划的学校,具有申办资格。

  二、

  评审程序

  (一)

  学校按照《高级技工学校评审细则(评审表)》(附件1)的评分标准,进行自评,填写评审表,并进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可行性论证。经办学主管部门同意后,将申办报告、《高级技工学校申报表》(附件2)和评审表等有关材料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至省级劳动保障部门。

  (二)

  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组成专家评审小组,对申办学校进行初审,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将达到450分及以上学校的有关申报材料报送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

  (三)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组织高级技工学校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高级技工学校评审专家组由技工学校国家级督导员等有关专家组成。

  (四)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拟定高级技工学校名单,并报送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

  (五)

  拟定的高级技工学校经社会公示无异议,批准为高级技工学校。

  三、

  申报材料

  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的申办材料包括:

  1、

  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推荐函(函中应明确拟设高级技工学校的名称);

  2、

  本地区高技能人才需求预测报告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编制的高级技工学校发展规划;

  3、

  学校申办高级技工学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4、

  学校申办报告和《高级技工学校申报表》;

  5、

  申办学校和省级专家填写的《高级技工学校评审细则(评审表)》;

  6、

  有关部门对学校规模、编制、领导班子和经费来源的批复;

  7、

  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认定复印件;

  8、

  拟设置高级工专业(不少于4个专业)的教学计划;

  9、

  《高级技工学校评审汇总表》(附件3);

  10、

  省级专家组评审报告(附专家名单、投票及签名);

  11、

  学校针对省级专家组初审意见的整改方案。

  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统筹规划本地区高级技工学校发展,指导高级技工学校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在实施学制教育培养高级技工的同时,为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人才培训提供服务,将高级技工学校建设为本地区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

  附件:1。《高级技工学校评审细则(评审表)》(略)

  2、

  《高级技工学校申报表》(略)

  3、

  《高级技工学校评审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