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最高法发布环境纠纷司法解释污染者无论对错均应担责

  最高人民法院1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新环保法实施以来最高法发布的第二个审理环境责任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自6月3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共十九条,从八个方面对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解释。该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既包括环境私益诉讼案件,也适用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既适用于污染环境案件,又适用于破坏生态案件。

  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针对数人分别或者共同污染环境的情形,该司法解释明确:数个污染者共同实施污染环境行为造成被侵权人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数个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环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的情形,司法解释则分三种情况进行了规定。

  此外,该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侵权人的诉讼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合理判定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该司法解释还对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归责原则和减免事由、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被侵权人和污染者之间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等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