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侵犯财产权的赔偿
税务行政赔偿,是指税务机关作为履行国家赔偿义务的机关,对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给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代表国家予以赔偿的制度。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暂将损害赔偿的范围限于对财产权和人身权中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的损害。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侵犯财产权的赔偿的范围及赔偿标准如下:
一、范围
1、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征收税款及滞纳金的。
2、对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违法实施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行政处罚的。
3、对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财产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的。
4、违反国家规定向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5、造成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侵害财产权的赔偿标准
1、违法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的,应当返还税款及滞纳金。赔偿金的计算自赔偿请求人收到税务机关开具的缴款凭证之日起,至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行为依法被确认为违法行为之日止。
2、违法对应予出口退税而未退税的,由赔偿义务机关办理退税。
3、违法实施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或者违犯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4、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5、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赔偿金。
6、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7、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款项。
8、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