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捡到弃婴怎么办?

  近期,有居民向天津市民政局收养登记处反映,2008年捡拾一名弃婴,由于十分喜欢,就把孩子留在家里自己抚养,现在孩子面临上小学,一直没有户籍,而户籍申报必须有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可经咨询,这名居民不符合收养条件,无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上述公民未经登记私自收养子女的情况不止一例,因收养关系不能成立,导致已经被抚养的未成年人在落户、入学、继承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那么,如果市民发现弃婴该怎么办?如何更好地保障弃婴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政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公民发现弃婴后,要第一时间向所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通报,及时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处理。公安机关要做好查找弃婴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工作,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出具弃婴捡拾证明,送民政部门指定的儿童福利机构临时代养并签订协议。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发布寻亲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批后,办理正式进入儿童福利机构的手续。公民有意收养子女的,可与儿童福利机构联系。

  对于已私自收留弃婴的个人,收留人有收养意愿但不符合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收留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动员其将弃婴送交当地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同时为收留人看望弃婴、奉献爱心、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优先和便利条件。

  市民政局收养登记处在此提醒广大市民,遗弃婴儿属于违法行为,请不要随意遗弃您的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