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投资协议违法要返还出资吗

  一、投资协议违法要返还出资吗

  可以要求返还出资。

  出资入股协议,即投资主体以现金资产、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等直接投入到被投资公司,取得被投资公司的股权,从而通过控制被投资公司获取收益的投资行为。出资入股协议与一般民商事合同并无区别,应受相关法律的调整,因而出资入股协议的效力也首先应当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加以判断。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关于出资入股协议中的欺诈行为,是指被投资公司故意虚构或隐瞒重要事实,诱使投资人在未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情况下对决定是否出资作出错误判断而与一方签订合同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主要有:

  1、被投资公司主观上须有欺诈的故意,并以诱使投资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为目的;

  2、客观上有欺诈行为,包括虚假陈述和掩盖、隐瞒等行为,虚构或隐瞒的事实客观上是足以对是否决定出资产生重大影响的,除此之外,双方也可以在出资协议中明确约定“声明”、“承诺”或“保证”条款以明确投资人决定向该公司投资的基础事实;

  3、投资方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判断;

  4、投资人基于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

  对被投资公司是否构成欺诈应以上述构成要件结合出资协议的特点进行综合判断。在签订出资入股协议的过程中,被投资公司应当根据诚信原则如实披露公司的资产清单、财务报表、经营状况等影响投资人决定是否投资的重大事项。与此同时,投资人作为与被投资公司平等的商业主体,应当在商事活动中尽到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于被投资公司对自身经营状况的陈述及公司其他情况,应通过合理途径审慎调查后,再作出是否投资的理性判断。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能否要求返还投资出资。

  抽逃出资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将本应属于公司的资本抽逃,危害公司债权人以及其他股东的行为,这个行为构成了两个结果,一个是民事结果,抽逃的股东应当对抽逃资金承担出资的责任,同时对其他已经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这个违约的依据是发起人协议或者出资协议)。

  抽逃出资之所谓违法,是因为,抽逃的股东相当于没有出资,却拥有了股权,享有股权分红,而且对其他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债务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有违市场公平和商业合作的秩序,因此,这种行为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