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玩耍触电起纠纷,法院及时调解获赔偿
2010年3月5日,原告在其家附近玩耍,爬在离地面仅只0.5米高的变压器台上,触电灼伤右手、手臂烧伤,经住院医治,花去医疗费等人民币19970元。原告出院后,于同年8月24日,委托云南昭通滇东北(乾诚)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进行评估。该中心昭滇乾鉴字[2010]444号鉴定意见书做出结论:一、原告之损伤属柒级伤残。二、后续治疗费评估为壹万伍千元。2011年2月19日,原告向镇雄法院诉求被告赔偿。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认为:被告作为供电企业,电力设施安装在农户住房附近,且不符合安全标准,不督促整改即供电,放任安全隐患的发生,致原告被电灼伤,被告应负全部责任。被告则认为:原告系未成年人,应由其父母监护。因其父母未尽监护职责,原告脱离监护致其受伤,其监护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各执己见。
通过法庭多方做工作,倾心调解,终于自愿达成上述赔偿协议,并当庭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