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男子酒吧内猝死,亲属状告索赔17万

  横县的张超与朋友一起到酒吧娱乐时突然死亡。公安机关对张超进行尸检并作出了属于正常死亡的尸检结论。8个月后,张超的父母将酒吧经营者以及与张超到酒吧娱乐的朋友诉至横县人民法院,索赔17.6万多元。

  在酒吧娱乐突然死亡谁担责

  2014年1月,横县横州镇的七旬老人张安夫妇与孙子一道,一纸诉状将陈某、宋某、闭某、张平、张江、张仁、张达7人告上横县法院。

  张安夫妇的诉请理由,源于2013年4月的一段悲伤事。张安夫妇诉称,2013年4月29日23时许,他们的儿子张超在张平的邀请下,与张江、张仁、张达等人到闭某、陈某、宋某经营的酒吧喝酒唱歌。席间,张超喝酒过量昏迷,7名被告没能及时把张超送去医院治疗,导致张超死亡。

  张安夫妇认为,闭某、陈某、宋某作为酒吧经营者,发现张超喝酒情况后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致使张超喝酒过量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张平、张江、张仁、张达等人在与张超喝酒过程中,没有对张超进行限制,致使他喝酒过量死亡,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7名被告应对张超的死亡共同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决7人共同赔偿因张超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7.6万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七被告均自认为无过错

  2014年7月7日,横县法院对张安夫妇等人诉闭某等7人的身体权纠纷一案公开开庭审理。

  在法庭上,酒吧经营者陈某、宋某对张安夫妇等人所诉张超喝酒过量的说法不予认可。陈某、宋某辩称,他们与死者张超等人并不认识。当晚张超等人在其经营的酒吧202号包厢消费共98元。酒吧所卖的酒水一打是98元,且该包厢顾客中途还点了一些小吃。这说明202号包厢里的人没有消费多少酒水。事发当晚,陈某发现张超和两个人在209号包厢,以为是有客人消费,还走进去招呼。张超等3人都回应了陈某。之后,陈某便不再打搅。直到酒吧打烊后,工人告诉陈某,209号包厢有个客人醉了,叫不起来。

  陈某说:“当时我进入209号包厢,也叫不醒张超。因为要打扫卫生,只好把张超抱到大厅让其清醒一下。这时,才发现张超脸部发黑、全身冰冷。我立即打120急救电话。医生来后诊断张超已经死亡。之后,我又打110报警电话。”

  陈某、宋某认为,事情的发生与他俩无关,张安夫妇等人要他们承担责任显然不合情理。陈某、宋某还向法庭提供了一份《租赁合同》,证明闭某把酒吧转租给他俩经营的事实。

  闭某经法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张平、张江、张仁、张达则表示,事发当晚,他们在酒吧202号包厢喝啤酒唱歌。其间,他们电话联系张超出来一起唱歌。张超到酒吧打了招呼后,说其在旁边包厢和他人饮酒,就离开了,并未在202号包厢和他们一起喝酒唱歌。大约是凌里2时30分,发生了张超在209号包厢昏迷并死亡的事情。

  张平、张江、张仁、张达均辩称,他们没有与张超在同一包厢喝酒,更未与其猜码划拳比酒拼酒,对其是否喝酒过量根本不知情,如何限制其饮酒?当晚在202号包厢并未点白酒,总消费才98元,不存在喝酒过量造成酒精中毒的可能。因此,他们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张超在209号包厢和他人消费导致死亡的后果。

  诉请缺乏证据被法院驳回

  横县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4月29日23时许,张平、张达二人相约来到横县某酒吧202号包厢喝酒唱歌。之后,二人又联系张江、张超、张仁3人出来一起玩乐。张江、张超等人陆续到达后,与张平、张达等7人一起在202号包厢喝酒唱歌娱乐至24时左右,张超、张达、张仁3人先后离开了202号包厢。随后不久,张达、张仁离开酒吧。

  凌晨1时30分许,酒吧准备打烊。酒吧员工在清理209号包厢时,发现张超已经不省人事,便告诉202号包厢内的张平。张平即叫陈某将张超从209号包厢抬到酒吧一楼大厅。随后电话通知120的医生和110的民警前来处理。医生到达后,发现张超已经死亡。之后,公安机关与张超亲属在殡仪馆对张超进行尸检。尸检结果为:尸体表面没有斗殴创伤和中毒症状,属于正常死亡。张超的亲属对法医鉴定的结果和解释没有意见,并表示不需要公安机关做进一步的尸检鉴定,要求尽快火化尸体。

  横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张安夫妇等人提供的《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等证据来看,并不能证明张超是喝酒过量而死亡的以及张超在酒吧死亡是陈某、宋某等7人的行为所致,即张超的死亡与7名被告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相反,根据公安机关在案发时调查的材料,张超的死亡是“尸体表面没有斗殴创伤和中毒症状,属于正常死亡”,张安夫妇等人对该结论没有异议。此外,作为酒吧经营者的陈某和在202号包厢喝酒唱歌的张平在发现张超身体异常时,已经履行了及时救助的义务。张安夫妇等人主张7被告的行为存在过错并请求赔偿其损害,缺乏事实证据。

  据此,横县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张安夫妇等人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各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效力。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相关法律

  《侵权责任法》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