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岁童商场玩电瓶车撞残人,坑爹22万
5岁男童在商场玩儿童电瓶车,意外将一名女顾客撞倒,造成女顾客骨折、落下八级伤残。
法院判决,男童爸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一次性给付原告22万余元赔偿金,电瓶车经营者承担30%补充赔偿责任,商场对电瓶车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负连带责任。
5岁男童明明在沈阳一家大型商场内骑儿童电瓶车。这时,50多岁的张女士恰好经过,明明意外将她撞倒。张女士痛苦地倒在地上,并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
经诊断,张女士右股骨颈骨折,并住院治疗32天,商场为她垫付4万元医药费。经司法鉴定,张女士右下肢损伤的伤残程度为8级。事后,她为索要残疾赔偿金等诉至法院。
5岁男童的爸爸辩称,儿子撞伤原告,是因为商场管理存在问题。小孩玩电动车的地方不应有行人通行,这样容易造成事故。而且,原告本身有疾病,如果身体健康的话,不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
电瓶车经营者辩称,她只是经营者,5岁男童将原告撞伤时,有成年人带着。当时她不在场,应该由侵权人自己承担责任。
商场辩称,儿童电瓶车由商场租赁场地,电瓶车实际经营者应自行承担经营过程中因纠纷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儿童电瓶车系幼小儿童娱乐项目,车体不大,车速不快,且驾车需在监护人陪同下进行。发生事故时,现场有实际经营者的工作人员,儿童在驾车过程中有其监护人陪同。商场提供的经营场地不存在安全隐患,碰撞事故的发生与商场无关。商场垫付的4万元医药费应予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商场内正常行走时,被男童骑行的电瓶车撞伤,原告无过错。明明的爸爸系男童的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儿童电瓶车上标明“此车需家长陪护,并在指定区域游玩。”被告商场和经营者应意识到小孩开电瓶车对小孩自身及其他行人有一定危险性,却采取放任的态度。既没有圈定指定区域,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家长陪护。导致小孩撞伤原告,商场和经营者均有过错,并应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本案致害原因,法院一审判决,由男童爸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一次性给付原告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2万余元。电瓶车经营者承担30%补充赔偿责任,而商场对电瓶车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负连带责任。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