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保管物品失窃同窗翻脸,法官细心调解化矛盾

  张芳芳和李佳都是在校大学生,平时关系较好。2010年五一期间,二人和其他来自不同大中专院校的50名学生在郑州一家公司兼职做礼仪。2010年5月2日上午7时50分左右,50名学生集体坐车到郑州市会展中心工作,上车前因为公司需要临时挑选4名礼仪去接领导,其中4人包括张芳芳,接完领导后回会展中心与其余四十多名礼仪汇合。

  按照规定,去接领导时不能带包和手提袋,也没有工作人员随行,所以张芳芳就把自己的随身物品:一部诺基亚手机、一台佳能伊克萨斯相机交与同学李佳,并嘱托其妥善保管,得到李佳的答应后将上述物品交给了她。

  可令张芳芳没想到的是,待她接完领导回到会展中心时,李佳称物品已丢失。在赔偿无果的情况下,李佳将好友告上了法院。

  张芳芳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李佳返还诺基亚8800A手机一部、佳能伊克萨斯80IS相机一台或赔偿经济损失15100元。

  李佳辨称自己的手机和张芳芳的物品放在一起丢失,自己也不愿意,没有重大过失,拒绝赔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李佳一次性赔偿张芳芳经济损失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