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路受伤致残,雇主理应赔偿
修路受伤致残雇主理应赔偿
11月25日,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简池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修建通村公路雇员受伤致残案件,判决由被告镇巴县永乐乡政府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被告刘德玉赔偿原告罗书会损失1.4万元,被告吕涛与刘德玉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2009年,镇巴县永乐乡政府为修建该乡核桃树村至何家山村的通村公路,将该工程承包给吕涛,吕涛又将工程转包给刘德玉,刘德玉雇佣罗书会施工。2009年7月2日,罗书会在施工过程中,不慎被平振机链条齿轮轴压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罗书会起诉要求三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2.12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多次进行调解,但三被告互相推卸责任,均不愿承担赔偿义务,承办法官毫不气馁,逐一给三被告讲解法律规定,分析其各自在该案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最终使该案顺利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