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辜路人踏积水被电晕,华北电网管理遭质疑
原告王先生诉称,2006年7月31日,北京的大雨导致小关地区严重积水。原告打车到小关地区时,由于积水太深无法前行,不得不在被告下属部门朝阳供电局负责维修管理的电杆附近下车。不想,此电线杆上的变电箱由于被告疏于管理存在漏电现象,原告刚把脚放入积水中便被电晕,幸得周围人相救,没有造成生命危险。
原告认为,朝阳区供电局有义务对此变电箱进行维护和修理,保证变电箱的安全使用,但是由于朝阳区供电局疏于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导致变电箱漏电,损害了原告的人身安全并给原告的身体、生活、工作,并给原告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损失。由于朝阳区供电局不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其只是本案被告下属的职能部门,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等7331.62元,误工损失2960元,精神损害赔偿1000元。
中国法院网赵志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