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电动自行车撞伤老太太,双方和解判赔18万

  2014年12月18日,电动车驾驶人宋某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将18万元赔偿款一次性支付给交通事故受害人朱某的家属,双方因驾驶电动自行车引起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至此达成和解并执行完毕。

  75岁的朱某步行至北京市丰台区某路口时,宋某驾驶电动车由北向南驶来,朱某倒地受伤。朱某住院治疗67天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北京市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直接导致死亡的原因系脑出血。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笔录中,宋某之子称:母亲骑了一辆电动自行车带着自己和弟弟回家。当时自己站在车前的脚踏板上,弟弟坐在后座上。电动自行车行驶到菜市场,从一个老太太左侧过时,自己觉得车把动了一下,老太太摔倒了,自己感觉是车把将那老太太刮倒的,后母亲送老太太去了医院。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核实,宋某所驾车辆经鉴定属摩托车,无法进一步确定为是否属于普通摩托车或者轻便摩托车;宋某所驾车辆未依法进行登记,宋某不具有合法驾驶资格。此次事故无法查明朱某倒地原因,故不确定宋某、朱某的责任。

  后朱某家属将宋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宋某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共计47万余元;宋某辩称,没有证据证明朱某的死亡与自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同意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宋某赔偿朱某家属30万余元后,宋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二中院审理过程中,经法官耐心劝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电动三轮车或电动自行车等(以下简称“电动车”)作为新型交通工具,以其环保轻便,方便快捷,价格低廉等优势,逐渐成为普通百姓便捷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然而,在给群众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涉及电动车的交通事故案件也屡有发生。近日,北京二中院对近年来审理的涉电动车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门调研。

  一、涉电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基本情况

  2012年、2013年及2014年前11个月,北京二中院审理的涉及电动车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分别为68件、69件和52件,分别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15%、13.6%和15%。2014年数量下降系因首都中级法院辖区调整所致,从此类案件所占比例看,有逐年增长态势。此外,涉电动车交通事故伤亡率高,在上述52件案件中,46起案件中有当事人伤亡,伤亡率高达88%。

  二、案件基本特点

  1、电动车违规情况多发。电动车驾驶人凭借电动车灵巧优势,不顾信号灯指示,在穿梭的车辆中迂回,道路违章情况普遍,使得事故多发。二中院在审理涉电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发现,电动车违规情况比较普遍。

  2、事故多涉及老人和儿童。在北京二中院今年审理的52件涉及电动车案件中,约有22件涉及老人或未成年人。因电动车准驾要求不高,在电动车的驾驶人中,中老年人、家庭妇女、青少年占有一定比例。上述驾驶人往往缺乏安全知识、驾驶经验不足、判断能力较弱,易发生交通事故。许多家庭将电动车作为接送孩子上学的交通工具,因此此类交通事故时常涉及儿童。

  3、案件争议焦点集中在电动车是否会被认定为机动车。相关技术标准对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整车质量、电动机输出功率及相关制动距离等均作出严格规定,而一般消费者对上述标准不了解,对于电动车何种条件下属于机动车缺乏认识。此外,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是否被认定为机动车,直接关系着电动车驾驶人的事故责任认定以及民事赔偿数额。按照法律规定,如果电动车被认定是机动车,且上了交强险,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进行赔付,赔付完毕后再按照民事责任分责;如果被认定是机动车,但未投保交强险,由电动车驾驶人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赔付相关损失,赔完后才能按照民事责任分责赔付;如果被认定是机动车,即便电动车驾驶人一方没有过错,如果对方是非机动车的话,电动车驾驶人也要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这造成司法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对电动车是否会被认定为机动车争议较大。

  4、责任人赔偿能力差,受害人合法权益难保障。电动车价格不过数千元,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侵权赔偿款上万元很正常,遇有严重伤亡的可达几十万元,远大于电动车价格,也超出一般人承受能力。另一方面,绝大部分电动车没有通过购买保险来分散风险,使得电动车驾驶人的赔偿风险非常大。在审判实践中,许多电动车驾驶人为逃避赔偿,要么不承认侵权的事实、要么逃逸,或者无力支付,使得受害人损失难得到赔偿。

  二、案件多发原因

  1、电动车驾驶人安全意识薄弱。电动车驾驶人大多未经正式驾驶技能训练,对路面情况估计不足,遇到紧急情况很难妥当处置。还有一些电动车驾驶人心存侥幸心理,错误认为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辆,即便违章,交警也不会处罚,导致电动车不遵守交通信号,车速过快、随意占用机动车道、随意横穿马路、任意拐弯掉头、逆向行驶、醉酒驾驶、超员载人等违法行为较普遍,给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2、电动车购买群体多为低收入者。电动车驾驶人主要是一般工薪阶层特别是城乡结合部的居民和外来务工人员,驾驶用途多为上班通勤或接送小孩。这些人群的赔偿能力相对较弱。

  3、电动车速度快、无防护造成事故伤亡较重。电动车作为无防护型交通工具,具有摩托车和自行车的双重特点,驾车人的身体全部暴露在外,稳定性和防护性差,在受到外力冲撞时,很容易与路面交通工具或设施发生碰撞,从而导致不同程度的伤害,重者造成死亡。在电动车日益摩托化的今天,超标电动车的时速较快,也是造成伤亡重的另一个原因。

  4、电动车标准与电动车生产销售存在脱节。一些电动车厂家在生产过程中未按照国家相应标准进行生产,一部分电动车的最高时速已达到50km/h(此类电动车可称为“超标电动车”),与一般机动车的时速相差不大。有的电动车生产厂家过于强调行驶速度和骑行方便,配套的安全防范措施比如刹车装置、警示装置却存在不足。一些经销商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以速度快为卖点吸引消费者,甚至拆除电动车限速器,将“达标”车改装成超标车。

  5、客观上无法投保。虽然国家将大部分电动车划入机动车管理范围,但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配套的《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至今没有对新类型作出相应调整,没有强制要求电动车投保交强险。即使车主想对电动车缴纳交强险,保险公司为了推卸对安全隐患较大的电动车群体的赔偿责任,也往往以电动车不属交强险的承保范围为由拒绝承保交强险。

  四、预防建议

  1、电动车驾驶人要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购买电动车,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超标”电动车将被认定为机动车,按照机动车驾驶人的要求承担相关责任。如果已经购买了“超标”的电动车,应按照法律规定给车上牌照,并考取摩托车的准驾资格,才能上路行驶,否则无论是无证驾驶还是驾驶无证车辆,遇有交通事故,可能面临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后果。此外,驾驶电动车一定提升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法规及相关通行标示,以安全的速度在非机动车道路上规范行驶,与其他车辆及行人保持安全距离,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2、生产销售商严格遵守法律规范,严把产品质量关。如果违规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车,不光要面临工商行政处罚,可能对车辆进行没收和罚款,情节严重者将吊销营业执照;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纠纷的,生产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车的厂商和经销商也可能因超标产品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和修改行业标准。相关行业协会及相关部门应从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强安全、满足百姓需求的角度,尽快出台电动车相关行业标准及细则,修改相对滞后的电动车相关政策法规,促进电动车安全管理和转型升级。

  4、工商部门要加大对超标电动车厂家和商家的监督处罚力度。清查主体资格,查看生产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坚决取缔没有生产许可证的厂商。清查是否有产品质量问题和虚假宣传问题。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信息平台的作用,加强对电动车生产销售行业的监督,对查处的违法经营案件及时予以曝光,净化电动车市场。

  5、逐步建立电动车强制保险制度。建议保险公司出台合适的电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相关保险种类,以分散电动车事故赔偿风险,保护车主和第三人的利益,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赔偿提供保障。

  6、加强电动车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发挥司法典型案例的社会教育意义,加大对电动车交通事故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促进电动车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最后,提醒电动车驾驶人“四要八不要”:一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二要到正规商店购买合规电动车,三要时刻绷紧安全出行这根弦,四要谦恭礼让;一不要闯红灯,二不要逆向行驶,三不要随意横穿公路,四不要酒后驾驶,五不要与机动车抢道行驶,六不要违规载人,七不要超速行驶,八不要忘戴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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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区分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通常将非机动车分为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畜力车等。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及我国《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电动自行车的基本参数主要包括:最高时速不超过20km/h,整车质量不超过40kg,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以最高车速电动骑行时,其干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4m,湿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15m,且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功能。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责任承担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