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图利息帮还信用卡,女子被拒还款起诉维权
女子为图高利息帮他人还信用卡,谁知竹篮子打水一场空,不仅收不到利息,差一点连本钱也找不回。近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帮还信用卡引起的不当得利纠纷案。
原告莫芳芳诉称,原告经朋友杨强介绍,被告覃大朋的信用卡即将到期,为不影响个人信用,找人帮存6万元入该卡5天,并承诺给予2000元利息作回报。原告帮被告存6万元入该卡后,被告就将该卡挂失,并拒绝还款给原告。原告认为,被告明知原告为自己的信用卡还款后将该卡挂失,其行为获得不当得利的规定,故诉请被告返还6万元不当得利。
被告覃大朋辩称,该信用卡确实是自己的,但办卡下来后就一直借给朋友杨强使用,透支消费是杨强的个人行为,与被告无关。原被告互不认识,原告是在帮杨强还款,应该找杨强索赔。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2日,案外人杨强找到原告莫芳芳,称其朋友覃大朋的一张信用卡将到期,为不影响个人信用,要原告莫芳芳帮存6万元进该卡,并承诺给她2000元利息作为回报。为使莫芳芳放心,杨强将该卡交给她并告知卡密码。杨强还告诉莫芳芳存钱入该卡几天后,就可以再把钱取出来。莫芳芳到银行验证该卡密码后,于当天分三次将共计6万元存入了该卡。在获知有6万元还款存入信用卡后,被告覃大朋当天即到银行办理了该卡的挂失手续。几天后,莫芳芳欲使用该信用卡时被银行告知该卡已挂失,遂找到被告覃大朋索要存入信用卡的6万元,覃大朋拒绝还款,由此引发诉讼。
法院认为,信用卡交易是一种非现金交易付款的方式,是银行提供的简单信贷服务;信用卡交易的特殊性在于信用卡的所有人可先以透支的方式使用信用卡,然后再向发卡行进行偿还。我国对信用卡采取严格的实名管理制度即只能由卡主本人使用其信用卡,卡主负有妥善保管所持有信用卡的义务,信用卡不得出租、出借等,如信用卡所有人违反妥善保管信用卡之义务,应承担其法律后果。
本案被告其将本人信用卡交付给案外人杨强并告知卡支付密码,已违反关于信用卡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信用卡具有提前透支消费或取现的特殊功能,被告自愿将本人信用卡及密码一并交付他人,即意味着其将承担因该信用卡所产生债务的责任,如因该信用卡的使用产生与发卡行间的债务关系,信用卡所有人亦应承担相应的债务清偿责任。经过查明的事实证明,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但因原告向被告的信用卡内存款6万元的事实行为,已使被告在没有法律上依据的情况下即获得6万元的经济利益,而同时也致使原告受到相应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被告于该卡信用卡所获6万元的存款属不当得利。因此,法院判决由被告覃大朋返还给原告莫芳芳6万元。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