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汽车配件公司偷税案
某汽车配件公司是由李强三人共同出资500000元成立的私营企业,经营地址为××市中山路58号,主要经营汽车零配件等,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县国税局根据上级转来的线索(某县第二运输队举报汽车配件公司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于2000年2月15日对该汽车配件公司1999年1月至12月的经营情况进行纳税检查。经查实,该公司于1999年7月3日向某市内燃机厂购进5台“N6102Q”直喷式柴油机,每台含税金额22000元,合计金额110000元。货款已通过汽车配件公司的银行帐户转账支付。由于有4台柴油机是销售给某县第二运输队。在汽配公司人员的要求下,内燃机厂给汽车配件公司开具了4套购货单位为“某县第二运输队”的普通发票和1套购货单位为“汽车购件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每套价税合计金额22000元,5套发票合计金额110000元)。汽车配件公司将上述4张普通发票同在某市交通管理总站开具的4套运输发票(每套金额6000元,合计金额24000元),一齐交给了某县第二运输队。并且销售给某县第二运输队的这4台柴油机,汽车配件公司既不在账上反映销售收入,也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讨论问题与要求]
(1)对汽车配件公司的税务违法行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2)假如汽车配件公司对你所作出的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请你就申请提出答辩意见。
[分析]
(1)处理意见:
第一,对汽车配件公司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应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第4款的规定,可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对汽车配件公司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应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第3款的规定,可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汽车配件公司销售4台柴油机给某县第二运输队,这笔购销业务既不在账上反映销售收入,也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行为已构成了偷税(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依照《税收征管法》第40条的规定,除追缴所得税款外,税务机关可并处所偷税款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
(2)复议答辩意见:
第一,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及有关证据材料:
一是隐瞒应税销售收入进行偷税。经核实,汽车配件公司于1999年7月销售给某县第二运输队4台直喷式柴油机,每台28000元(含税价),合计金额112000元,既不在账上反映销售收入,也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