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是购房出资还是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介绍:

  赵军和阿芳是夫妻,赵平和阿芬是他们的公婆。四人于2002年7月共同购买上海市某商品房,房产证上四人均是房屋的共同所有人。购买中赵平和阿芬付了首付A1万元,后又提前偿还了A2万元的银行贷款,其余银行贷款由赵军和阿芳偿还。2005年初赵军和阿芳因夫妻感情不合准备离婚,并进行了离婚财产谈判,至2005年4月达成了离婚协议,并对上述房屋进行分割。

  但就在此时,赵平和阿芬突然将赵军和阿芳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他们A3(A3=A1+A2)万元借款,并出示了由赵军个人名义写的借条。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两被告赵军和阿芳因购放房及提前还贷向两原告赵平和阿芬借款A3万元,为此,被告赵军向两原告出具了借条两份。尽管这两份借条由被告赵军一人出具,且被告阿芳也无法证明两原告与被告赵军明确约定A3元系赵军的个人债务,两被告之间对夫妻共同财产也未做过约定,因此,两被告应该归还两原告A3万元借款。

  一审法院根据,《合同法》196条、20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24条作出了如下判决:

  被告赵军和阿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赵平和阿芬借款A3万元。

  本案受理费B元,由被告赵军和阿芳负担。

  民事上诉:

  一审被告阿芳不服一审判决,于是重新委托了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的俞敏律师作为代理人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并提出了以下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撤消一审法院判决

  2、请求依法驳回被上诉人赵平和阿芬要求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赵军返还A3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