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区人民法院法医学鉴定书

  ×中心医院本应于2000年9月21日前发现骨髓炎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控制骨髓炎发展,但直至2000年10月11日才确诊,延误了20天,且于9月26日至10月3日停用抗菌素,另在发现骨髓炎后仅加用克林霉素抗感染,针对性的治疗措施不足。×中心医院对该病例应当预见发生骨髓炎的可能性,并有义务密切注意病情变化,及时积极采取有效的治疗措施控制病情,但由于疏忽大意,未能及时发现骨髓炎,并未采取足够的措施控制病情发展,属医疗过错行为。

  二、损害后果的认定

  被鉴定人因右尺桡骨开放性骨折入院,经手术治疗后发生骨髓炎,经多方治疗现遗留右桡骨慢性骨髓炎,目前仅属临床治愈,将来仍有复发的可能。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九级32条之规定,被鉴定人目前属九级伤残。

  三、因果关系的认定

  被鉴定人之右桡骨慢性骨髓炎是多因素共同作用所致。第一、损伤本身为开放性骨折,因存在与骨折相通的皮肤污染伤口,可能通过感染漫延、术中污染等多种方式使该桡骨感染皮肤污染伤口的病菌。第二、右桡骨骨折错位,并有拇长伸肌腱嵌顿。由于损伤本身的复杂性,手法复位不成功,需要手术治疗,而手术不可能绝对无菌,手术本身会损伤桡骨,手术中不可能绝对防止皮肤污染伤口的病菌污染桡骨,这些因素都与骨髓炎的发生有关。总之,手术本身存在术后骨髓炎的固有风险,而这种风险应归因于损伤本身的复杂性。第三、机体抵抗力毫无疑问与骨髓炎的发生发展有关。第四、市中心医院延误骨髓炎的诊疗20天,且治疗骨髓炎的措施不足,放纵了骨髓炎的发展与加重,是损害后果发生的次要原因。

  总之,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参与度为25%。

  鉴定意见

  ×中心医院在对××的诊疗中延误骨髓炎的诊疗,且治疗骨髓炎的措施不足,放纵了骨髓炎的发展与加重。医疗过错参与度为百分之二十五。被鉴定人属九级伤残。

  鉴定人:陈益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