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国民待遇的特征是什么

  1、当今国民待遇的主要特点有:

  原则上要求互惠,但并非一定以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因而多用对等原则加以制约;

  外国人享有与内国人平等的法律地位,是就一般原则而言的,并非在具体的民事权利享有上完全一样;

  国民待遇的范围,有时还在条约中作出具体的规定和限制:

  2、在国际私法上,国民待遇制度的意义在于,保证一国领域内的内外国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地位的平等,从而排除对外国公民和法人在民事法律地位方面采取低于内国公民和法人的待遇。

  3、国民待遇在不同的贸易中所体现的特征是有所区别的。

  在服务贸易中,国民待遇是以市场准入为前提的。

  国民待遇以同类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为条件。

  国民待遇是以竞争条件为判断标准的。

  国民待遇在性质上属于具体承诺。成员不存在普遍的义务给予外国服务及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低于给予本国同类服务及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4、国民待遇必须在每宗进口产品案中都得到履行。因此,不能以某种产品获得了其他方面更优惠的待遇,或该产品出口国的其他出口产品获得了更为优惠的待遇为理由而对该产品实行歧视。当某种产品在一国内不同地区享有不同待遇时,其中最优惠的待遇应给予进口相同产品。在货物贸易中,世贸组织对国民待遇的实施也有例外规定:

  国民待遇义务不适用于政府采购。

  国民待遇义务并不禁止单独支付给某种产品国内生产者的补贴。

  国民待遇原则并不禁止有关电影片的国内放映数量限制。

  国民待遇是指在民事权利方面一个国家给予在其国境内的外国公民和企业与其国内公民、企业同等待遇,而非政治方面的待遇。

  国民待遇在实施中的要求有三个重要方面:

  其一,任何成员不能以某种产品不受关税约束而本身又可对该产品征收更高关税为理由,对其征收更高的国内税。

  其二,国民待遇必须在每宗进口产品案中都得到履行。因此,不能以某种产品获得了其他方面更优惠的待遇,或该产品出口国的其他出口产品获得了更为优惠的待遇为理由而对该产品实行歧视。

  其三,当某种产品在一国内不同地区享有不同待遇时,其中最优惠的待遇应给予进口相同产品。

  国民待遇原则在货物贸易中包括三个主要内容:

  第一,成员不能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进口产品征收高于对本国相同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费用。

  第二,在有关销售、分销、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规等方面,进口产品必须享受与同类国内产品相同的待遇。

  第三,任何成员不能以直接或间接方法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有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限制,或强制规定优先使用国内产品。如国产化要求、进口替代要求均被视为直接或间接对外国产品构成歧视,违反国民待遇规定。

  第四,成员不得用国内税、其他国内费用或定量规定等方式,为国内工业提供保护。

  第五,对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的国民待遇,世贸组织规定每一成员向其他成员的国民就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同时允许各成员在涉及工业产权的保护领域中,凡有关司法行政程序、司法管辖权问题的法律都可声明保留,不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这也符合国际社会的通常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