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与原告有利害关系证言有效力吗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能力,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故又称作证据资格,是否具有证据能力,由法律作出规定或者由司法解释确定。证明力,是指证据对待证事实证明上的强弱程度,即证据在多大程度上对待证事实有证明作用,是否有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通常由法官基于逻辑和经验来认定。
1、证人出庭率低,出于人情社会的传统,证人不愿意参与诉讼活动,不想得罪任何一方当事人,要么是仅提供书面证言,要么不到庭作证。
2、愿意出庭作证的证人往往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存在亲属关系、好友关系、工作上或者职务上或者利益上的密切关系,这种关系有可能影响证人证言的公正性。
3、证人提供的证言极易掺杂个人情感,带有明显的倾向性,真实性难以保证。
4、证人与当事人存在的密切关系,在使其公正性更容易受到怀疑的同时,也使其更容易接触案件事实,其证言的内容可能更接近客观事实。甚至在某些民事纠纷案件中,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为数不多甚至仅有的证据。
首先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要在提交书面的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要写明申请的证人的具体身份信息。该申请书要在开庭前提交法院。
开庭审理前如果有证人的话,证人需要在庭外等候。这个是法庭纪律的要求。一般如果一方当事人由代理律师的,都会在庭前通知证人在庭外等候。当然,如果你没有律师事先也不知道证人需要退出法庭也无妨。在正式开庭前,书记员都会宣读法庭纪律“旁听席上如有证人,请退出法庭等候出庭作证”。所以开庭的时候不要以为宣读法庭纪律不重要,其实里面信息量很大的。如果证人没有按照法庭纪律的要求退出法庭,而是旁听了庭审,那么证人便不能作证,其证人证言也不具有客观性。
在出庭时,证人需要携带身份证原件到庭。然后就是宣读自己的身份信息(叫啥、住哪,啥时候出生,身份证号码等)。等宣读完自己的身份信息后,法庭就会告知你你的如实陈述你说知道的事实,如果做假证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接下来就是直奔主题,由证人陈述其所知道的事实。由于证人多半是一般的老百姓也是第一次到法庭来,在陈述时未免会有些紧张,东说西说都说不到重点上。这样很难达到作证的效果。作为证人得明白你要说明啥问题,围绕自己要说明的问题展开,不相干的不要说。如果实在害怕开庭时不知道说啥,可以提前书写一份证人证言。证人陈述之后就是法官以及原被告双方对证人进行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