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驾驶员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是什么

  1、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批转国家标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报告》中的有关要求,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促进生产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2、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已颁布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产品的生产、销售、检验、使用单位。

  3、根据需要,劳动人事部和国家标准局共同委托有关科研等单位建立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站。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和标准局可以根据各自的情况和需要,共同组织建立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并报劳动人事部和国家标准局备案。

  (1)安全帽类。是用于保护头部,防撞击、挤压伤害的护具。主要有塑料、橡胶、玻璃、胶纸、防寒和竹藤安全帽。

  (2)呼吸护具类。是预防尘肺和职业病的重要护品。按用途分为防尘、防毒、供氧三类,按作用原理分为过滤式、隔绝式两类。

  (3)眼防护具。用以保护作业人员的眼睛、面部,防止外来伤害。分为焊接用眼防护具、炉窑用眼护具、防冲击眼护具、微波防护具、激光防护镜以及防X射线、防化学、防尘等眼护具。

  (4)听力护具。长期在90dB(A)以上或短时在115dB(A)以上环境中工作时应使用听力护具。听力护具有耳塞、耳罩和帽盔三类。

  (5)防护鞋。用于保护足部免受伤害。主要产品有防砸、绝缘、防静电、耐酸碱、耐油、防滑鞋等。

  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培训及使用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工作场所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种类及危害程度、劳动环境条件、劳动防护用品有效使用时间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制定采购计划,购买符合标准的合格产品。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查验并保存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配备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作好登记。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督促劳动者在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前,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确保外观完好、部件齐全、功能正常。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

  第二十三条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及时更换,保证其在有效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