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竞买人之间互相“恶意串通”问题及对策

  一、案情

  2000年5月,我行受福州市某破产企业清算组的委托,拍卖其企业的动产财产(包括:产成品、半成品、原辅材料以及机械设备、运输设备等)。在此之前,该破产企业清算组已就其动产部分的财产进行评估,并在其评估价的基础上已先后拍卖过两次(160万、110万),均以元人应价而造成流标。该企业破产清算组认为,如再行下去,必然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决定委托我行进行拍卖。

  接受委托后,我们认真分析该标的流标的原因,关注在拍卖实施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动态,并就在拍卖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思考,并制定了方案。

  在2000年6月15日我行举办的《破产企业财产专场拍卖会》上,该标的以110万的价位起拍,元人应价。拍卖会不得不暂时休会。纵观本次拍卖会,从现场看,并非人气不足,一共有35位竞买人;从经济实力看,其中好几位竞买人有相当的经济实力。在拍卖实施过程中,我观察有些竞买人对拍卖标的表示出无所谓;有些竞买人l对标的物表示兴趣并仔细察看,认真阅览竞买须知内容。在接触他们的过程中他们的心理价位接近或超过我们的保留价,他们不是来凑热闹的。但在拍卖会上,他们皆按兵不动。相关的信息告诉我们,拍卖会上一些竞买人在恶意串通,逼迫我们下调价位,甚至出现个别竞买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威胁其他竞买人,妄图垄断拍卖市场的现象。

  休会后,拍卖会继续进行。结合拍卖会现场状况,拍卖师因势利导宣布:此次拍卖会是在“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进行的。竞买人竞得标的受法律的保护,竞得标的后,拍卖人将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协助买受人完成提货工作并保障其顺利进行。其后,仍以110万元起拍价继续拍卖,但槌声仍不响。一股潜在的意识困扰着竞买目的明确的竞买人。

  拍卖会不得不再次中止。针对出现的情况,经与委托人协商一致,我们决定以密封式报价的形式进行拍卖。我们通告了在场的所有竞买人,并在报价单上明确规定:报出的价位不得低于113万(保留价)否则报价无效。此项措施有效地遏制了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的行为,赢得委托方的赞赏,同时也赢得竞买目的明确的买家支持。有9位竞买人投了报价单,最高竞价133万元。维护了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二、案例分析

  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的重要原因是受经济利益的驱动,采取损害他人利益的手段,从事违背拍卖原则的行为。个别竞买人的行为甚至表现出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苗头。其行为主要表现:一是串通不应价,逼迫拍卖人再次下调价位(前行为即为此例);二是应价不加价,造成低价位成交,之后所谓的买受人即给串通的竞买人分红,少则几千元,多则几万元。因此,常出现拍卖会竞买人“火爆”的现象;三是个别竞买人在恶意串通的同时,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威胁其他竞买人,妄图欺行霸市,以达到垄断拍卖市场的目的。特别是对异地来参与竞价的竞买人,其行为和手段更为突出。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的行为,侵害了拍卖活动中拍卖人、委托人的利益。拍卖活动属民事活动,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其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诚实、恪守信用,买卖要公平。不得弄虚作假、尔虞我诈。这是社会主义道德观念法制化的具体表现。《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有关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其中第四项明确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拍卖活动中的恶意串通正是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违背了诚实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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