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把新《行政诉讼法》作为绿色生态发展的“推进器”

  “《行政诉讼法》实施了24年,在解决行政争议过程中有着突出的贡献,但也存在着明显的滞后性,而修改《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为了让它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发挥更大的作用。”昨日上午,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章剑生为我市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相关法律工作者作了新《行政诉讼法》的解读,他认为《行政诉讼法》解决了大量的行政争议,促进了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然而,由于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该法的滞后性也越来越突出,人民群众对行政诉讼中存在的“立案难”“审判难”和“执行难”问题反映强烈。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修改《行政诉讼法》势在必行。而新《行政诉讼法》最大的两个亮点则是加强了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力度和提高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保护。

  立足丽水“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色生态发展实际,章剑生教授对新《行政诉讼法》作了新的解读。他说,新《行政诉讼法》对丽水的绿色生态发展能够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具体体现在该法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敦促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就将绿水青山打造成金山银山履行好相应的职责,对破坏和污染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敢于作为,积极作为。

  “《行政诉讼法》规定,如果政府不作为,老百姓可以对其提起行政诉讼,督促政府依法行政。”在章剑生教授看来,《行政诉讼法》的功能就是监督政府依法行政,所以作为政府和职能部门来说,在实施这样一个绿色生态的发展战略时,首先要按照《行政诉讼法》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来保护当前的生态环境。对于行政相对方而言,如果去实施一些破坏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必定要面临严厉的惩处。

  “有些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会做一些违法行为,比如触犯了《环保法》《土地管理法》等,导致的结果就是青山不再,绿水不流,让整个绿色生态发展受到影响。”章剑生教授说,《行政诉讼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但“合法”才是关键词,只有合法的权益才能得到保护。

  章剑生教授最后表示,作为媒体应当站在相对独立的立场,通过宣传舆论来监督政府依法行政和个体的行为,对合法行为予以支持,对违法行为进行合理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