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涉外仲裁时效如何确定

  一、涉外仲裁时效如何确定?

  我国《仲裁法》第74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总则》第188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诉讼时效可以适用于仲裁时效,具体到每个仲裁案件的时效,仲裁庭将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确定。参照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可以延长、中止和中断。

  当事人由于客观原因在仲裁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仲裁时效可以延长;在仲裁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继续计算;仲裁时效因提起仲裁、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重新计算。此外,超过仲裁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

  二、涉外仲裁裁决怎么执行?

  1、涉外仲裁裁决在中国境内的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9条的规定,对涉外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为自然人的,其申请期限为1年;双方都是法人的,申请期限为6个月。

  2、涉外仲裁裁决在中国境外的执行。根据我国《仲裁法》第72条的规定,我国涉外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中,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在国外,申请人应当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同我国强制执行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为依据一样,外国法院强制执行也应该以有法律文书作为依据。因为仲裁裁决是在我国作出的,要在国外执行,首先要得到该外国对我国仲裁裁决的认可,即承认该仲裁裁决在该外国的法律效力。承认是执行的前提,是赋予外国仲裁裁决以本国法律效力的必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