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自写遗嘱的订立程序

  自书遗嘱的订立程序是:

  (一)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不能由他人代笔,也不能用打印机打印。

  (二)在自书遗嘱上亲笔写上自己的姓名,而不能加盖人名章或者捺手印。

  (三)注明年、月、日。

  年、月、日三个要素缺一不可。遗嘱中注明时间的规定主要是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为了确定遗嘱订立的确切日期,以便于查看遗嘱人当时的身体以及精神状况;

  二是防止在出现多份遗嘱的情况下无法确定遗嘱订立先后顺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录像遗嘱是《民法典》(2021.01.01生效)增加了的遗嘱形式。

  打印遗嘱是指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该等增设,主要源于时代的变化。

  《民法典》(2021.01.01生效)在录音遗嘱的基础上,对形式要件进行了补充规定,增加了“录像”这一形式。通过录音录像形式订立遗嘱的,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肖像,以及年、月、日。录像形式的补充,正体现出我国立法与经济科技发展的同步性。

  立遗嘱人于XX,男,86岁,江苏**人,现住上海市**路150弄28号202室,身份证号码******************。

  为了防止本人身后发生财产纠纷和其他争议,在我头脑清醒、思维清晰、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之时,根据我国《民法典》有关规定,特立此遗嘱如下。

  (一)本人妻子于2008年1月18日去世。长女于**,约58岁,住上海市***村106号801室;次女于**,24岁时去世,未婚,无子女;三女于**,52岁,住上海市***村145号802室;四子于**,约48岁,住上海市****路178号。

  (二)本人与三女儿于**、外孙女***共同共有房产一套,其位置在上海市**路150弄28号202室,产权证号为:沪房地*字(2006)第006988号。在该房产中依法应当属于我本人所有的部分,在我身后归三女儿于**所有,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干涉、侵占和处分。

  (三)本人退休金存折由三女儿于**保管。我身后的退休金余额、丧葬补助费、死亡补偿金以及其他应得费用,均由三女儿于**领取和支配,除用于我的丧事费用外,如还有剩余均归三女儿于**所有,如有不足亦由三女儿于**自行负担。

  (四)本遗嘱委托***(现住上海市***弄1号602室,手机1391*******)协助执行,其权限是:主持有关人员会议,宣讲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本遗嘱及其公证效力,监督本遗嘱的执行。

  (五)本遗嘱为最终遗嘱,如我身后发现有其他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一律视为无效。

  (六)本遗嘱制作一式三份,一份由我本人收执,一份交委托执行人收执,一份由***公证处保存。

  立遗嘱人(签名盖章)

  二OX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