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诉讼地位研究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保险公司能否作为当事人?如果能作当事人,是与被保险人一起列为共同被告还是列为第三人?从《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法》)的实施到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施行,这个问题仍未尘埃落定。《审判与法治》2007年第二期刊出的《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的诉讼地位》一文认为受害人应把承保第三人责任的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笔者认为《条例》没有赋予交通事故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并就此与之商榷。
一、从法律规定上分析,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直接赔偿的义务
1、《交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交通事故人民法院姜光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