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政制裁的特点

  (一)只涉及违反行政法规和内部规章的责任问题,不涉及诸如刑事或民事责任问题。如果一个行为同时引起上述两种法律关系,则应分别给予行政制裁或司法制裁,两者不能互相代替;

  (二)不涉及公民的政治权利;

  (三)行政制裁由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的企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作出;

  (四)行政制裁适用行政程序。

  利用行政手段对违法行为或者违法人员进行处罚是比较常见的手段,一般存在于违法人员的相关犯罪事实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如果需要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的,则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手段来诉讼解决,具体情况应当结合违法行为来进行处理。

  实施条件如下:给予行政制裁的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

  (一)违反行政法规或内部规章制度确定的义务或纪律;

  (二)行为人(包括组织和个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即有故意或过失;

  (三)违法失职行为已经超过了批评教育的限度。

  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劳动教养三种。

  (一)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反行政法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政制度,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形式;行政处罚是指由特定的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的行政制裁。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七种形式。

  (三)劳动教养是由公安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危害社会秩序和他人人身安全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者所实施的惩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