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广东:渔船遇台风天气拒不回港避风最高或罚3万

  2014年5月4日,省政府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广东省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海洋渔业局送审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拟规定,渔船在收到台风等危险天气信息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应对措施,驶离受影响区域或就近返港避风。“台风等危险天气情况下,拒不服从有关主管部门避风避险指令要求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因不服从要求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管理办法》明确,渔船属企业的,成立专门安全生产机构,建立并落实渔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台账、档案制度等。渔船属个体经营的,建立并落实渔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章、制度等。

  《管理办法》规定,禁止渔船所有权人、经营者、船长非法从事以下活动:

  1、非法从事载客、载货、休闲渔业等经营性活动;

  2、被责令停航的,未整改到位擅自开航;擅自改变渔船的船舶种类、作业类型等影响渔船安全性能的行为;

  3、未经批准,擅自建造、改造渔船;

  4、在危险天气警报生效期间或超出抗风等级出海作业;

  5、在航道内、通航分道内、桥区水域、枢纽闸口水域、横水渡口水域、锚地、码头前沿及回旋水域等通航密集区域从事捕捞活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