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书没有公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委托书应具备的内容?
正常情况下,授权委托书不一定要经过公证,只要委托书由委托人签名后就具备法律效力。
委托书具备的内容有:
1、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在住址);
2、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
3、委托的原因;
4、委托的权限(委托权限要明确、具体);
5、委托期限;
6、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
7、其他应明确的内容。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的有效期限是:
1、应当依据于双方在委托书中的约定,双方根据委托事项自由约定。
2、有明确委托事项的,自委托事项终止时止。
3、有明确委托事项办理期限的,自委托事项办理完成时止。
4、没有确定委托事项,委托事项长期存在的,委托长期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