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概念与分类
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法所称的行政许可采取了狭义的概念,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某种特定活动的行为。一般可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第一,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不同于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赋予相对人权利和免除义务的行为,没有相对人的申请,行政机关不能主动予以许可。
第二,行政许可存在意味着法律的一般禁止,对许可事项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行政许可领域的“一般禁止”,大多是基于行政管理、公益维护以及社会秩序维护或财政上的理由而暂且设定的禁止。
第三,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要依法审查。
第四,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行政许可的法律后果是行政机关准予行政相对人可以从事某种特定活动。
第五,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或影响秩序的因素,因此,除了个别情况下基于确保财政收入的需要而由国家通过法律设立特别许可外,不得随意将许可制度与创收相联系,不得滥设许可、乱收费。
第六,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许可证是行政许可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即由许可机关向申请人发放的一种证明性文书。
行政许可的分类
1、行为许可与资格许可
行为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允许从事某种活动,采取某种行为的许可形式。目的是允许符合条件的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如国土资源部门发放的采矿许可证。
资格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通过考核程序核发一定的证明文书,允许证件持有人从事某一职业或进行某种活动。资格许可主要存在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业和领域,实际上是对任职及从业的一种标准限制。
2、权利性许可与附义务许可
权利性许可是指被许可人可以自由放弃行使该许可所赋予的权利,而他本人并不需要为此而承担某些法律责任和后果。如出国护照、驾驶执照、律师执照等,申请人获得以上许可后,有权随时放弃从事该项许可所允许的活动,行政许可机关不会因此追究他的责任。
附义务的行政许可指行政许可的持有人在获得该许可的同时,便承担了在一定期限内从事该项活动的义务,如果他在此期限内没有从事该项活动,他便会因此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3、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的分类
分类适用范围一般决定方式
特许适用于行政机关赋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特定权利并且数量限制的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行业中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和法定经营活动等事项。招标
拍卖
许可适用于行政机关准许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的事项即应准予许可或依招标、拍卖结果作出行政许可
认可适用于行政机关通过考试、考核方式确定为公公提供服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并且要求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事项考试
核准适用于行政机关依据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审核、认定的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运营,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等事项符合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的予以核准
登记适用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等确立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事项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