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两类特殊合同的法律适用

  两类特殊合同的法律适用主要是指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1、涉外消费者合同: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2、涉外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综上所述,涉外合同的适用原则有三大类。意思自治原则即协议优先,但有四种合同例外。最密切联系原则仍然以意思自治优先,并且意思自治可以突破最密切联系原则。即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才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涉外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涉外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

  涉外合同的最密切联系第的判断要区分下列情况: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情况下为合同订立时出卖人营业所所在地;但是如果合同是在买受人营业所所在地谈判订立的,或者合同主要是依买受人确定的条件并应买受人发出的招标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出卖人须在买受人营业所所在地履行交货义务的,则为合同订立时买受人营业所所在地。

  2、银行贷款或者担保合同,为适用贷款银行或者担保所在地。

  3、工程承包合同,为工程所在地。

  涉外合同的涉外因素有下列几项:

  1、合同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

  2、合同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

  3、合同权利义务内容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