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仅有借条能否否认借贷关系

  一、仅有借条能否否认借贷关系

  1、仅有借条,能否认存在借贷关系。但是否认的当事人需要举证证明不存在借贷关系,而提供借条的人需要对其存在借贷关系的主张提供更加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法院经审查后,会支持证据更加充分的一方的主张。

  2、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二、贷关系成立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是有借贷的意思表示,最主要的借款借款数额。

  判断标准主要依据借款协议或借条等,因为生活中多有未打借条的情况,所以只要有其他证据表明有借贷的意思表示也可,如证人证言(本案有证人证言),电话录音等。

  二是发生借贷行为。

  从法理上分析借贷的意思表示只是借款合同的成立,仍需要实际支付借款。如果款项是通过银行,那么有银行转账单、对账单等。如果是大额现金,需要说明钱款的来源,如有银行的取款记录、向第三方借款等,并有借款方的确认收到钱款的书面文件。

  自然人借款合同生效时间1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2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3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4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5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