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解读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在二十多年的管理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存在处罚过重,常被搭载超出其功能的乱摊派、乱收费等,为社会所诟病。因此,改革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是必要的。
二、制定《办法》的目的和立法依据
《办法》第一条规定了《办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
(一)立法目的。是为规范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
(二)立法依据。
1、《个体工商户条例》的第十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应当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信息公示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3、按照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改革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建立符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年度报告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和时间。《办法》第二条至第三条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的适用范围、时间。
1、适用范围。《办法》第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报送、公示适用本办法。
2、报告时间。《办法》第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报送年度报告时间是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当年开业登记的,自下一年起报送。
(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管辖分工。《办法》第四条规定,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同时规定,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开展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三)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方式。《办法》第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既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纸质书面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电子报告和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个体工商户面广量大,经营条件和人员素质也各有不同。因此,《办法》设定了个体工商户报送年度报告的两种方式。
(四)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内容。《办法》第六条规定了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2、生产经营信息;
3、开设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名称、网址等信息;
4、联系方式等信息;
5、国家工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了规范的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包括:个体工商户名称,经营者姓名,营业执照注册号,联系电话,资金数额,从业人数及人员特点,行政许可情况,是否有网站或网店,销售额或营业收入,纳税总额,营业者签名等内容。
(五)谁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办法》第七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六)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及公示。《办法》第八条、第十条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及公示做了规定。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分为电子报告和纸质报告,公示分为自主公示和工商部门公示。
关于自主公示和电子报告。《办法》第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个体工商户决定公示年度报告的,应当自己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把握两点:
一是选择公示的,个体工商户必须自己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
二是公示的内容,由个体工商户自主选择年度报告内容。
关于纸质报告和工商公示。《办法》第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决定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当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纸质年度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工商户已经报送的年度报告。
对个体工商户决定不公示年度报告的工作程序是:个体工商户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工商所报送纸质年度报告;工商所收到个体工商户的纸质年度报告后给其收讫回执,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工商户已经报送年度报告,对个体工商户纸质年报的内容在每年7月30日(年报结束一个月)之前通过内网录入工商信息综合业务系统。
(七)关于对年报不准确内容的更正。《办法》第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内容同时公示。
(八)对个体工商户年报的监督检查。《办法》规定了随机抽查和举报核查两种监督检查形式。
1、随机抽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省工商局应当组织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的个体工商户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和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需要重点理解的是:
(1)省级工商局负责组织随机抽查。抽取名单既可以由省级工商局直接抽取,也可以在省级工商局的指导下,由下级工商局抽取。具体抽查一般应由县级工商局组织实施。
(2)抽查的范围是所有报送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和不选择公示的个体工商户,均纳入抽查范围。
(3)抽查比例、抽查方式和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4)抽查的个体工商户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2、举报核查。第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个体工商户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可以向工商部门举报。工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
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权进行监督、举报。
二是对个体工商户年报公示信息的监督、举报。
三是举报主要是信访实名举报、来人实名举报、电话实名举报等。举报有规范的表格,需要登记、填写、签字。不实名无法告知。
四是核实办结时间及处理程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
(九)不按规定年报的法律责任。《办法》第十三、十四、十五条规定了三种涉及个体工商户的法律责任:
第一种情况,第十三规定,个体工商户未按本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年报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1)6月30日是个体工商户年报的截止日期,逾期未报送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将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2)因不报年报而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公示期为每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3)如果该个体工商户在下一年度报送(或公示)了年度报告,工商部门应当将该个体工商户恢复为正常记载状态。
第二种情况,第十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因年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而被标记为异常经营状态的,在个体工商户改正年报内容前,一直要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不改正的,一直标记异常状态。
第三种情况,第十五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及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因地址失去联系而被标记为异常经营状态的,在个体工商户重新取得联系前,一直要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联系不到的,一直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十)关于对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救济途径。《办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了个体工商户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改正后,工商部门应恢复其为正常记载状态。
1、对于因未按时报送年度报告被标记为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补报纸质年度报告,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工作程序:个体工商户补报纸质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申请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补报年度报告和恢复正常状态的手续有配套表格。
2、对于因年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而被标记为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补报更正后的纸质年度报告,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工作程序:个体工商户补报更正后的纸质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申请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补报更正后的年度报告和恢复正常状态的手续有配套表格。
3、因住所无法联系而被标记为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经营者住所可以重新联系,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工商部门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工作程序: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经营者住所可以重新联系;个体工商户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申请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恢复正常状态的手续有配套表格。
(十一)异议处理。《办法》第十九、二十条对个体工商户对其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有异议的如何处理作了规定。
1、第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对其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修改。
2、第二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对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执法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实施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2013年度个体工商户年报的时间。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2013年度报告。
(二)未按原有规定办理验照手续的个体工商户怎么办?按照《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截止2014年2月28日,个体工商户未按原有规定办理验照手续,但工商部门未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
(三)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及文书规范。国家工商总局对个体工商户年报的各项工作,制定了具体的规范文书和表格,应当严格按总局规范要求执行。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先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变更登记决定后,报送年度报告。自主公示年报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销售额或营业收入”、“纳税总额”公示或不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