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退市制度》亮点

  证监会出台了最新的上市公司《退市意见》。该意见主要有两大亮点,更多地关注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更加强化对企业信息披露的监管。《意见》的发布完善了退市制度的同时,也将对其它法律的修改产生正面的影响。

  亮点一:注重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完善了主动退市的内部决策程序。将相关内容修改为“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须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完善“退市整理期”制度。为降低公司重组协调成本,防范投机炒作及股价异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将实践中涉及重组的退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由股东自主决定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的做法纳入《退市意见》进行规范。在《退市意见》第(十六)条补充规定“在股票被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交易前,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已公告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强制退市公司应当召开股东大会,对公司股票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进行表决,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司股票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作出安排”。

  亮点二:强化了对企业的信息披露监管

  明确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判断的原则标准。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因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市场影响重大,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交易所应当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同时,拟在实施中建立具体的操作流程。

  《意见》的发布一是搭建了退市制度建设的一个平台;二是促使市场逐步构成市场化、常态化的退市机制;三是对当前《证券法》等基本法律的修订将产生正面影响。

  《退市意见》发布后,证监会将指导沪深交易所进一步严格落实退市工作责任,切实加强退市实施工作的统筹和协调,严格落实退市制度的规范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到“出现一家、退市一家”,从制度上防范出现一些公司长期“停而不退”,垃圾股公司炒作成风,严重扭曲市场股价结构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