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无书面合同的质押是否有效

  无书面合同的质押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七条【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4、担保的范围;

  5、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生效时间】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质押权的实现的条件有:

  1、质权须有效存在。

  2、出现实现质权的情形: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如果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3、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既包括没有清偿全部债务,也包括尚有部分债务没有清偿,因为依据质权的不可分原则,债务人虽然只有部分债务未履行,质权人仍然可以对全部质押财产主张实现质权。

  4、对于债务未清偿,非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而造成。若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是由债权人一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则质权人不得实现其质权。比如,债权人拒绝接受债务人的全面适当履行等。

  1、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质权人的过错而导致质物损坏,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负有返还质物的义务,当债务人完整、及时履行完毕债务后,债权人应及时返还质物。

  3、对质物造成损害而负有赔偿的义务。

  4、对质物的处理不得侵害出质人权益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