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收养无效的确认程序

  (一)收养人或送养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比如精神病人送养自己子女的。

  (二)收养人、送养人或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三)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收养行为。具体违法法律的收养有:收养人不具备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以及年满30周岁的条件(收养继子女除外);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不到40周岁(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除外);没有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配偶者单独收养子女;收养无旁系血亲关系或者无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成年人的等等。

  (四)欠缺形式要件即指收养行为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收养当事人只订立收养协议或事实收养,而不办理收养登记的行为属于无效收养。

  收养行为是否无效并不是凭当事人或其他人可以确认的,而是要通过有权的机关按照一定程序来确认的,确认收养无效的程序有两种,即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确认收养无效和收养登记机关依行政程序确认收养无效。

  收养登记办法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一)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及相互关系;

  (二)收养的原因;

  (三)共同送养人、共同收养人的意思表示;

  (四)被收养人(年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意思表示;

  (五)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的权利与义务;

  (六)收养开始的时间;

  (七)共同送养人、共同收养人和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在协议书上签字。

  收养人和送养人需将双方达成的收养人的权利义务具体内容加以明确,以保障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实践中,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常常涉及到继承、抚养问题纠纷。所以建议在收养协议中明确指出: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有互负抚养的义务③有互享继承的权利,收养人对被收养人,有管教培育的责任。

  (一)收养人应提交的材料(申报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有无子女申请表(计生办领取);

  (3)GA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4)当地县级报刊登查找儿童的公告;

  (5)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不应当收养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孕证明;

  (7)户口薄,结婚证复印件;没有结婚的,由收养人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尚未结婚的证明;

  (8)全家合影照、单人照各一张(2寸);

  (9)收养人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的家庭年经济收入证明。

  (二)收养登记程序:申请—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1)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年满(十)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要签署意见和签名。

  (2)收养登记员受理收养登记申请,应当按照审核材料—填写《收养登记询问笔录》—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并让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签名、按手印—登记(发证)的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