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手段倒卖车船票罪构成要素
一、不正当手段倒卖车船票罪构成要素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共同营利目的;
3、犯罪客体是车票、船票的管理活动;
4、客观方面存在行为人实施了利用不正当手段倒卖车船票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5、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倒卖车票船票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规定:倒卖车票、船票或者倒卖车票坐席、卧铺签字号以及订购车票、船票凭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票面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2)非法获利累计二千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