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银行汇票的背书

  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权利转移的重要方式。

  背书从按目的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转让背书,即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二是非转让背书,即以设立委托收款或票据质押为目的的背书。

  除现金银行汇票以外,银行汇票均可以背书转让,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对其后手所持汇票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票据得不到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背书是一种要式形为,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被背书人名称;

  (二)背书人签章。

  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背书无效。

  背书时应当记载背书日期,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有权利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据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丧失流通性)。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以受理。

  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区域性银行汇票仅限于在本区域内背书转让。如华东三省一市汇票仅于在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和上海市范围内转让。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将票据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银行汇票被拒绝付款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再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转让。

  (一)按照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1、银行汇票是指出票人是银行,受票人也是银行的汇票。

  2、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是商号或个人,付款人可以是商号、个人,也可以是银行的汇票。

  (二)按照有无随附商业单据,汇票可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

  1、光票是指不附带商业单据的汇票。银行汇票多是光票。

  2、跟单汇票是指附带有商业单据的汇票。商业汇票一般为跟单汇票。

  (三)按照付款时间不同,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1、即期汇票是指在提示或见票时立即付款的汇票。

  2、远期汇票是指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

  (四)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是企业或个人承兑的远期汇票,托收中使用的远期汇票即属于此种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信用证中使用的远期汇票即属于此种汇票。

  汇票背书需要企业财务章和企业有权人的署名章。承兑汇票是一种可以流通的票据,它的主要流通方式就是背书。承兑汇票背书是指在汇票的背面或粘单的背书栏目内签章:盖印企业专用财务章和企业法人章,只能盖印这两个章,背书才具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