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的处理方式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的处理方式即受损害方有权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有三个基本特点:

  1、责任竞合因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引起;

  2、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既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也符合侵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3、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间相互冲突,即两者之间既不能相互吸收,也不能同时并存。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主要区别是:

  1、归责原则的区别。前者主要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后者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2、责任构成不同。前者是只要违约虽无损害也要承担责任;后者是无损害事实便无责任。

  3、责任范围不同。前者的赔偿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而后者还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赔偿等;

  4、第三人的责任不同。前者如因第三人致合同不能履行,债务人应首先对债权人负责,然后再向第三人追偿;后者行为人仅对自己的过错负责。

  5、诉讼管辖不同,前者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或依协议选择前述两地及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而后者则由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