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协优46”稻种损农民,工商维权获赔偿

  2007年8月22日,龙岩长汀县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服务台接到馆前镇陈莲村87户农户的申诉,反映他们在两个多月前播下的“协优46”稻种,在同一地块的稻子长势不一。农民们怀疑这是稻种问题,在8月初时,已多次向种子经销商反映,要求经销商赔偿损失,没有结果,因此,请求12315服务台为他们主持公道。

  12315服务台接到申诉后,立即分流到消委会,消委会马上与经销商负责人联系了解情况。同时陈莲村党支部书记又反映:如果陈莲村80多户农户稻种质量问题事件处理不当,农户得不到合理补偿,可能引发集体上访。工作人员当即向村书记表示将尽快调处,请村两委转达组织意图,做好村民的安抚工作。

  8月24日,长汀县工商局、消委会组织执法人员会同农业局专业人员和当地镇政府、村委干部深入到农户田间进行现场勘查。在灌溉渠旁边的几亩田中,水稻长势呈“杂株”状,即有的稻株已经抽穗、灌浆,但长得很矮;有的是正常生长,现在才刚开始抽穗。据统计,馆前镇陈莲村共有87户农民因播种这种稻种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

  工商执法人员对问题稻子进行了现场取样并送市农业部门检验,同时,还邀请省、市级农业专家到当地进行调查鉴定,最后确认该村水稻出现“杂株”问题是因稻种纯度不达标引起的(杂交2级稻种的“协优46”,其纯度必须达到96%以上),而稻株长不高的问题是由锯齿叶矮缩病引起的,不属于种子质量的范畴。受灾群众和种子经销商对稻种检验报告均表示信服。

  县工商局、消委会又马上组织村干部、种子经销商和农户再次深入受灾农户稻田间,逐户落实损失情况,并将受损农户购买该稻种数、种植面积和混杂比例及受损统计情况进行登记;依照《消法》、《种子法》的相关规定,组织申诉双方协商,在分清法律责任情况下,对因种子纯度不达标给农户造成损失的,责成种子经销商赔偿,但受灾农户与种子经销商在赔偿标准问题上产生了异议,双方互不让步,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

  2007年9月26日,县消委会再次组织申诉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赔偿协议:种子经销商一次性赔偿陈莲村受损农户12990元(以所购稻种数量,按每斤种子25元的标准)、误工费、车费400元。至此,调解工作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