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客运合同成立的情形有哪些

  客运合同成立的情形有:

  1、在采用先购票的方式下,旅客向承运人提出到站(码头、机场)、座别、路径等要求,并付给相应的承运旅费即构成有效要约,承运人售给旅客合于要求的客票为承诺,合同成立之时为交付客票时,这也是本条规定的一般情形。

  2、在先上一车(船)后购票场合,旅客登车(船)为要约,承运人准其上车(船)为承诺,合同自旅客登车(船)时成立,如乘坐公交车、出租车等。

  3、在采用取票制预订场合,预订行为为预约合同,旅客要求取票为要约,交付客票为承诺,合同自交付客票时成立。

  4、在采用送票制预订场合,预订行为系预约合同,承运人送票为要约,旅客签收为承诺,合同自售票机构将客票送。达旅客所在单位或居所并由接收人签收时成立。

  客运合同的主要特征有:

  1、客运合同的标的为运输旅客的行为。客运合同是旅客与承运人关于运输旅客的协议,客运合同的目的是承运人按时将旅客安全送达到目的地,因此,客运合同的标的即为运输旅客的行为。

  客运合同成立时间为:

  1、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

  2、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在一般情况下,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或者旅客取得客票时起,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客运合同就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