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开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怎么办?

  (一)市内就医

  1、参保居民持医疗保险就医卡、IC卡

  2、门诊:医保窗口交费或刷卡

  3、定点医院就医

  4、住院:医保窗口办理住院手续

  5、参保居民住院费用及经批准的门诊重症慢性病费用,符合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医院按规定记帐,医疗保险中心定期与定点医院结算。

  (二)转诊转院

  1、市内转诊转院:参保居民所住医院经治医师开出转诊单,持转诊单到该医院医保科办理手续。由低级别医院转往高级别医院的,由参保居民补齐起付线差额;由高级别医院转往低级别医院的,不退起付线差额。转诊手续三日内有效。

  2、市外转诊转院:由我市三级或二级专科医院主治医师填写“开封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科主任、主管院长、医保科长签字→市医保中心备案→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就医结束按我市规定报销。

  (三)急诊急救

  参保居民因急诊急救不能到定点医院住院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由社区(或学校)医疗保险专管员向市医保中心备案,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就医结束按规定报销。

  (四)现金报销

  1、参保居民未发卡期间和经批准的转诊转院就医费用给予现金报销,需提供以下资料:

  (1)就医卡、IC卡、出院证明、发票;

  (2)住院病历首页、出院证、出院小结、临时医嘱、长期医嘱单复印件并加盖该院印章;

  (3)出院结算清单汇总单(一日清单无效);

  除以上资料外,转诊转院病人还需提供转诊转院介绍信;急诊急救病人还需提供急诊急救的门诊病历和备案单。

  参保人员发生以下符合本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的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一)住院的医疗费用;

  (二)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抗排异药、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移植术后抗排异用药(以下简称“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

  (三)急诊抢救留观并收住入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四)急诊抢救留观死亡的,其死亡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规定:

  (一)学生、儿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0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二)年满70周岁及以上。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0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三)其他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9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