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伤残赔付是由谁来赔付
交通肇事伤残赔偿标准如下: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8、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9、财产直接损失费。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需要三十日。交通事故伤残伤残鉴定是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的过程。伤残等级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一级到十级。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