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行政复议申请人的权利都有哪些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依法提起复议的权利。
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可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复议请求。
(二)撤回复议申请的权利。
在提出复议请求后,复议机关作出裁决前,申请人可以撤回复议申请。
(三)有委托代理权。
(四)依法请求被申请人履行复议决定的权利。
复议机关如果作出变更或者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而被申请人在复议决定生效后仍不执行的,申请人可向复议机关申诉。
(五)有权请求税务机关赔偿侵犯其合法权益而遭受的损失。
(六)抽象行政行为提请审查权。
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可以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所指的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