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哪份遗嘱为准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有效的实质要件如下: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5、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订立遗嘱形式有如下几种:

  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5、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