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不服裁定申请复议期限

  不服民事裁定申请复议的期限并没有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第一百零五条第三款规定“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为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对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罚款、拘留均赋予了当事人申请复议权。但是却没有申请复议期限的规定。

  民事裁定适用的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