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如何认定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一般情况下,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具有“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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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投标人是招标人的附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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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投标人与招标人互相参股或控股;相互任职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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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招标人与投标人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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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投标人为招标人做过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比如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勘察、设计或其他咨询服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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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为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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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为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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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为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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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与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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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与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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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与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风险提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