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招标公告的内容

  招标公告的内容:

  (

  1)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名称;

  (

  2)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

  (

  3)实施地点和时间;

  (

  4)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

  5)投标人的资质条件;

  (

  6)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办法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0号令

  第十四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招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