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对执行裁定失职罪的量刑规定
一、我国刑法对执行裁定失职罪的量刑规定
1、我国刑法对执行裁定失职罪的量刑规定是: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什么是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1、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犯罪构成:
(1)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客体要件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司法机关的。
(2)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主体要件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主观方面是过失,故意不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