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流窜作案是哪些

  一、流窜作案是哪些

  1、流窜作案是指作案范围跨市、县管辖范围的犯罪分子。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之一的,属于流窜犯罪分子: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的;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省、市、县继续作案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二、关于流窜犯的认定

  凡构成犯罪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流窜犯罪分子:

  1、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的;

  2、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省、市、县继续作案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流窜犯罪分子:

  (1)确属到外市、县旅游、经商、做工等,在当地偶尔犯罪的;

  (2)在其居住地与外市、县的交界处边沿结合部进行犯罪的。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