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政赔偿的流程是什么

  1、申请赔偿与受理立案:

  (1)、政策法规处为我局机关行政赔偿案件的受理机构,负责对赔偿请求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请求赔偿应由请求人填写《行政赔偿申请登记表》。特殊情况不能以书面方式提出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由受理机关承办人员代为填写并作出笔录,当事人签名。

  2、审查:

  (1)、赔偿申请是否属于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赔偿范围。

  (2)、有无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关于不予赔偿的规定情形。

  (3)、请求人是否符合

  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4)、是否应由本机关予以赔偿。

  (5)、赔偿请求是否已过时效。

  (6)、请求赔偿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

  3、行政赔偿案件的办理:

  (1)、对已立案的行政赔偿案件,由案件受理机构送有关业务工作部门办理,特殊情况外,也可由案件受理机构直接办理。

  (2)、承办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对赔偿请求提出予以赔偿或不予赔偿的意见,连同有关材料报送政策法规处审核。

  (3)、政策法规处对承办部门的意见应在十日内进行审核,报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4)、司法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赔偿条件,决定予以赔偿的,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

  (5)、对不符合法定赔偿条件,决定不予赔偿的,制作《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行政赔偿决定书》和《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加盖机关印章,并送达赔偿请求人。

  (6)、对本机关不负有赔偿义务的申请,应通知赔偿请求人向有赔偿义务的的机关提出。赔偿义务人是其他司法行政机关的,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收案后移送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

  4、行政赔偿的执行:负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赔偿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