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的期限
一般担保,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连带担保期限由当事人双方进行约定,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若是当事人之间没有进行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担保,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连带担保期限由当事人双方进行约定,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若是当事人之间没有进行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